宁波分园
我园举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培训会
我园举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培训会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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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帮助园区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浙大科技园宁波分园于12月26下午在科创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培训会议,邀请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高新区分局税源科科领导进行现场宣讲。来自园区内的三十多家企业财务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会。

 

培训会上,税源科领导通过现场讲解、互动答疑、专项指导等多种开式,重点就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信息采集和填报,进行了详细地讲解说明。参会人员认真记录,并进行了现场提问和交流,切实达到深入了解政策,熟练操作的目的。

 

此次培训会内容扎实丰富,让与会人员进一步加深了对个税新政的理解,赢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延伸阅读:

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细节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待新政策实施后,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之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共计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群众的税收负担,增加居民的实际收入,增强了消费能力。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的医药费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不得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承租房屋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2.承租的房屋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户口>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承租的房屋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均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每名纳税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可扣除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