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梯队,实施创新型初创企业引导工程,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源头,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条件
1.企业在我市注册,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2.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4.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的认定对象为: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
其中,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如满足第1点要求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备案材料
1.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5.企业全新商业模式材料。
6.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近二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其中,第4点和第5点可选一项或两项都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仅需提供证书或者文件复印件。
三、备案流程
各县(市)区、四区二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管理指导;
3.提交本地区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2);
市科技局负责核准和公布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等事宜。
四、备案后管理和服务
1.对已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将纳入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我市科技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
2.对已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优先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或推荐,市级智团创业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科技金融政策和资源,向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倾斜支持。
3.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资格并不得再行申报。
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已纳入市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创新型初创企业的认定登记。
联系人:秦小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电话:27960367
曹伟国(市科技局高新处) 电话:56128317
备案受理地址: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B3号楼213室(研发园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