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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第三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第三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2.03.05

各有关单位:
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第三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主要条件
1、主要产品(服务)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2、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或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4、《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第九条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认定的基本程序
1、企业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认定机构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2、县(市)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3、县(市)区认定机构结合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评估意见,研究确定备案企业名单;
4、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备案企业名单予以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三、认定的材料:
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5.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7.其它证明材料。
四、其它要求
  1、知识产权属于专利权的,应当附具专利证书和相对应的专利说明书扉页(专利证书内附页)复印件;专利权通过独占实施许可方式或者转让方式获得的,应附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
  2、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要求装订成册,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内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按需提供)等佐证材料,申报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4、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3月15日
五、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宁波市广贤路999号12楼科技局
联系人:万文娟 王一锋
电话:87901759 87905697

附件: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doc[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