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分园
关于做好2011年度科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科技工作的通知 2011.03.02
 各创业企业:

  为使企业及时享受有关科技扶持政策,更好地服务企业,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做好2011年度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科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一)主要政策(相关政策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下同)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1:《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要求。

  二、做好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主要政策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200万元、40万元、3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二)区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年销售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或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健全,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研发能力。

  5、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

  详见附件3:《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2000万;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

  3、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人员10人以上;

  4、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5、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经过县(市)、区培育,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市同行内处于领先地位。

  详见附件4:《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详见附件5:《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附件6:《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三、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一)主要政策

  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的,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对未获得国家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项目给予每项2万元的资助。详见附件7:《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类别

  1、国家级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863 计划

  (3)火炬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

  (4)国家重点新产品(政策引导类计划)

  (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6)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7)成果转化资金支出项目

  (8)高新技术企业

  (9)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简称电子发展基金)

  (10)倍增计划

  国家级项目申报办法:项目1-8为科技部项目,项目9-10为工信部项目。科技部项目1具体内容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http://www.innofund.gov.cn),项目2-7具体内容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科技计划”及“通知公告”栏目,项目8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项目9-10分别见电子基金申报网站(http://www.itfund.gov.cn)和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网站(http://www.nbit.gov.cn)“公告公示”栏目。

  2、市级项目

  (1) 市科技型企业

  (2) 市级研发费用补助

  (3) 网上技术市场经费补助项目

  (4)市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5)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资金项目

  (6) 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7)市创新型企业

  (8)市专利示范企业

  (9) 市级工程技术中心

  (10) 市自主创新产品

  (11)市级科技进步奖

  (12)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3)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4)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项目

  (15)新兴产品培育计划和特色优势产业升级计划项目

  (16)信息化试点示范单位

  市级项目申报办法:1-13为市科技局项目,14-16为市信产局项目。科技局项目有关具体内容详见宁波科技网(http://www.nbsti.gov.cn)“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及“科技奖励申报与管理系统”栏目,信产局项目详见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网站(http://www.nbit.gov.cn)“公告公示”等栏目。

  四、做好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工作

  (一)主要政策

  1、专利授权资助

  (1)国外专利:对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资助6万元;对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资助1万元。

  (2)国内专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资助2万元;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资助。

  2、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3、专利大户奖励

  对当年专利授权数达到20件的企业(其中1件发明专利可按3件专利折算),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万元。

  4、专利服务机构资助

  对于在高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50件的(其中1件发明专利可按3件专利折算),每家给予2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50件追加奖励1万元。

  5、专利法律援助

  在本办法规定的受资助的专利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专利权益受到侵害发生诉讼费用的,依据实际支出诉讼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二)相关条件

  详见附件8:《宁波国家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五、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一)奖励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非第一承担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同一奖项的区内非第一承担单位有2家以上的,奖励总额按一家计算。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二)奖励条件

  申报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企业。具体条件详见附件9:《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附件10:《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附件11:《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要求现有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企业尽快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为申报科技进步奖做好准备。联系人:综合计划科张圆圆,电话:87912267。

  六、做好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备案工作

  (一)主要政策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享受条件

  1、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并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见附件1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规范记帐。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对应每项技术开发项目分别列出技术开发费的明细账。

  2、要求技术开发费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登记表》(见附件12),并附列入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或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格式见附件12)。

  3、 2010年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备案时间于2011年3月11日截止。需要备案的企业务请抓紧时间报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到高新区科技局。联系人:科技管理科谢军,电话:87902751。

  请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加强科技管理,提前做好准备,积极争取政府资助、奖励,促进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企业发展。

  特此通知。

  科技局联系人:徐忠华 谢军;联系电话:87901979,87902751

  浙大科技园宁波分园联系人:吴文晋 联系电话:27785550

  附件1: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_国科发火〔2008〕172号.doc

  附件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附件3:《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4:《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5:《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6:《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7:《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8:《宁波国家高新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9:《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10:《浙江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附件11:《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附件1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