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增量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02.11
高新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波国家高新区2010年促调保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鼓励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光电等三大特色产业生产性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自营出口属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光电等三大特色产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增量奖励。
二、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对2010年自营出口上述产品100万美元以上,以2009年为基数,增长20%以上;或对2009年无出口实绩,2010年自营出口上述产品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申请自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增量奖励的企业,按附表一的要求填报。
(二)海关数据证明材料。
四、专项资金申报办法
企业申报自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增量奖励的,在2月28日之前向高新区经发局申报,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资金扶持。
浙大科技园宁波分园联系电话:27785550
附件:2010年企业自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