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的通知
2009.03.06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推进企业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建设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办法》的规定,凡是于2008年12月31日前在宁波国家高新区依法注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3月底前持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无社会保险登记的,持申报缴费单)到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一楼)领取联审资料(电话:87912333),梅墟企业至梅墟街道社保窗口领取,也可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12333.gov.cn),并在2009年4月底前报送联审资料,接受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
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理。高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暨推进企业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建设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工作同时开展。望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