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创新驱动,发挥孵化器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作用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机遇及思考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造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六部门启动了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 科技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举措中,把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作为扶植技术创新和培育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的重要载体。2009年10月,科技部党组书记李学勇在大连孵化器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基于孵化器在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使命,把孵化器从一个专项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作为地方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抓手,形成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的互补,并加大科技计划对孵化器的支持力度。科技部副部长杜占元在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问题上,提出科技部要对创业孵化服务等机构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 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尤其对于“十二五”期间的孵化器发展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形势、总结过去、谋划未来,要按照“创新驱动、内生发展”的基本思路,以科技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孵化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培育高层次创业人才为目标,努力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拓展孵化功能,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发掘、发现和培育更多具有前瞻性、带动性、成长性的“源头”企业。 我国孵化器建设的基本成效 我国孵化器在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创业期科技型小企业为对象,以技术成果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20多年的实践与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定位、目标、发展战略和运行模式,已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生力量。其基本成效主要体现在: 集聚了全国主要的科技创业企业和高端创业人才 目前,科技部统计内的670余家孵化器和60多家大学科技园,集聚了全国90%以上的科技型创业期小企业,在孵企业数达5.4万多家,创业团队超过110万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超过90%。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许多国家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和就业人数均呈增长趋势。目前,在国内经济比较发达和科技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基本上都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形成了全国科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集聚效应,为持续吸引高端创业人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确保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高新区的稳健发展 近几年,全国每年孵化毕业的企业超过3000家,企业毕业时平均收入超过1000万元;国家级孵化器的企业存活率超过80%,高于孵化器外10倍以上。 从孵化器毕业的尚德太阳能公司用3年时间,将中国光伏产业与世界的差距缩短15年;凯迪电力公司以10.3万元起步,累计贡献税收超过4亿元;楚天激光公司的激光技术广泛应用于“神五”、“神七”等重大工程;中星微电子公司结束了北京中关村“中国硅谷”的无“芯”历史;北航天汇孵化器2家企业的技术成果分别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孵化器毕业的近4万家科技型企业,基本上落户在各类高新区。孵化器的大批毕业企业引领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发展,形成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和支撑国家高新区发展的“创业源、创新源、创税源”。 推动了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孵化器始终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战略定位,形成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保障体系。孵化器通过创业培训、辅导和技术支撑、市场服务等孵化体系的建立,促进了技术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实现了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土地占有培育出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战略目标。目前,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中已有100多家在国内外上市,其中在2009年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企业中,超过46%是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孵化毕业企业中,有600多家企业年收入过亿元。武汉、大连等地方政府已经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确保区域经济领先地位的战略举措;江苏、辽宁等省提出到2010年年底孵化器覆盖各县市区的规划目标;北京市孵化器数量已经超过80家,上海等许多省市孵化器数量均接近50家。 孵化器通过培育大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改变了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并优化了区域经济结构,已被科技、经济、文化创意和工业产业等各个部门广泛认可并复制。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创业扶持和孵化服务体系 我国孵化器事业在政府和政策的引导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和网络服务体系。通过全国创业中心专业委员会、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留学人员创业园联盟、全国五大区域的孵化器网络年会组织,使全国孵化器初步形成了畅通、快捷和严密的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孵化器营业税、房产税、城市土地占用税和部分所得税试行审核确认的减免政策,降低了孵化器运行和服务成本,引导了社会资本对孵化器建设的投入;国家火炬计划和创新基金的环境项目扶植,推动了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展了孵化功能,提升了服务水平,满足了部分创业企业的研发需求,促进了孵化器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孵化器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 通过立法推动和财政扶植方式发展孵化器事业,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2009年2月26日,在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任后公布的第一个联邦预算计划中,就包括拨款1亿美元支持孵化器网络建设,以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力、成长率和贡献率。目前,我国有关扶持孵化器的政策,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家成效显著。但在新形势、新趋势和新的目标任务下,孵化器事业的发展仍然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孵化器的政策体系建设有待完善。需要通过整合政府有关创业扶植政策资源,进一步完善孵化器的界定条件、税收减免办法、指标评价体系,强化政策的科学性、持续性和执行力,营造有利于创业企业和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是孵化器的财政扶持力度有待加大。需要通过财政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加大对创业企业和孵化器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植,以满足创业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的需求,实现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三是孵化器功能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需要建立孵化器专业培训体系,造就能够驾御高层次创业的复合型孵化器经理人队伍;并通过拓展技术、市场、融资等增值服务功能,以提升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保证孵化器事业的高效、持续发展。 孵化器的发展机遇及现阶段重点目标 2010年是全面落实孵化器“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终结年,也是下一个五年计划的规划年,尤其在实施国家人才工程和技术创新工程的服务体系建设背景下,孵化器在新的发展机遇中将呈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性转折,主要体现在政策环境的改善、管理制度的细化和服务手段的增强等方面。因此,孵化器在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高成长性创新企业和高层次创业人才的总体思路下,力争在孵化器的政策、环境、功能和品牌建设方面更加突破,努力实现“一个中心、二个延伸、五项重点”的阶段目标。 以促进和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心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了扶植科技创业的政策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但在新的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环境下,孵化器必须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孵化服务体系,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国家政策对孵化器事业发展的扶植力度;必须贯彻落实科技部有关“创新驱动、内生发展”和李学勇书记在大连孵化器工作座谈会的讲话精神,促进地方政府把孵化器事业作为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抓手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孵化器的战略定位和建设目标,完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服务模式;必须积极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联盟孵化、孵化基金、孵化采购”的平台建设,实施国家孵化器的年度指标评价和动态管理,引导孵化器从一般的政策和物业服务向增值服务转型,以发挥孵化器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中持续培育“创新、创业、创税”的源头作用。 引导孵化器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向早期与后期两端延伸 孵化器在坚持将服务在孵企业作为主导业务的同时,必须根据区域资源状况、创业支撑手段、企业发展预期等进行科学规划,以实现孵化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孵化成效的最大化。一是向前期延伸。创业项目处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和不同的研发阶段,必须强化对创业前期的“种子”遴选、团队培训、项目评估和创业规划,研究并探讨企业发展与本区域资源对接的可行性,以降低创业失败率、减少孵化资源浪费;同时,为高质、高量、高效地实现“育苗”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向后端延伸。孵化器的新毕业企业虽然走出了“死亡之谷”,初步形成了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态势,但通常暂不具备购置场地的实力和独自抗拒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仍需要孵化器“扶上马、送一程”。孵化器通过为毕业企业建立加速器,既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毕业企业对生产空间和经营发展的需求,提高毕业企业对技术与市场风险的控制力、加速企业做大做强;又能够通过市场化的商业服务实现孵化器利益回报,弥补对创业企业无偿性服务的资金亏空。 探索孵化能力提升和功能拓展的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助推工程”和孵化器政策体系建设。 新时期,国家确立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是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国民经济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突破口。我国孵化器基本上集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个技术领域和最新的技术成果、创新项目和创业人才,是培育创新、创业、创税的源头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摇篮”。 实施孵化器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助推工程”,旨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孵化器对技术创新创业的抚育服务功能,以发现、遴选和培育具有前瞻性、成长性、带动性的“源头”企业,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成与发展。因此,围绕“助推工程”的实施,一是孵化器应在深入调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律基础上,着力捕捉“源头”企业,实施跟踪、服务和重点扶植;二是根据国家有关促进科技产业化的政策实施情况,结合“助推工程”的客观需求,适时提出国家财政经费和税收减免的政策建议,完善孵化器的政策体系建设;三是制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指标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 二是强化大学生以科技创业促就业工作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 依托孵化器启动的首批“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获得了200多家孵化器的积极响应,普惠到全国众多的省市县,集聚了2300多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和14850多人的创业团队,与其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已经超过2060人,初步形成了创业服务和辅导机制。 进一步推动大学生以科技创业促社会就业工作,是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资源和大学生智力资源优势,实施高端创业人才培育战略的有效形式。因此,孵化器必须围绕基地建设工作,积极联系大学共同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见习和模拟创业活动,以激发大学生的科技创业热情,培育和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同时,要积极推动国家有关政策、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基地工作倾斜,引导创业导师与大学生企业的辅导对接,遴选并支持具有成长潜力或孵化价值的大学生企业;三是确认和发布首批基地试点单位名单,适时组织试点单位的工作交流、大学生创业论坛,总结推广大学生以创业促就业高端模式的经验与成就,促进基地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推动孵化器专业服务平台和品牌建设。 孵化器的专业化建设与发展,是发挥区域资源优势、集聚专业人才和项目、避免同质化不良竞争的最佳模式。孵化器的品牌凝聚着创业文化、氛围、能力和成效,体现了社会资源和眼球经济的关注与集聚程度。 引导和鼓励孵化器从综合型向专业型转化,已经成为世界孵化器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诸多孵化器正在积极探索专业化的创新发展模式;同时,大批孵化器通过对毕业企业的跟踪研究,以及建立“CTP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外统一标识,扩大了孵化器品牌的影响力,吸引了创业者的踊跃聚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孵化器应当结合国家有关产业化环境建设的扶植政策,加大对企业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投资力度,并充分利用全国孵化器的网络孵化体系,不断提高资源共享和孵化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孵化器要充分认识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建立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开展毕业企业的颁证、典礼活动,树立有利于社会资源整合集聚的全国“CTP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统一形象;同时,孵化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加速器,以拓展增值服务,集聚毕业企业、展示孵化成效、吸引风险投资、发掘上市企业。 四是探索建立孵化基金和持股孵化试点模式。 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型小企业,无资产抵押、无信誉担保,一般很难得到风险投资、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即使国有金融机构或政策性信贷资金也不例外。但是,任何一支投资信贷资金,无不期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而许多创业期的科技型小企业,正具有高成长性的潜力。如何实现两者间信息沟通和有保障的对接,孵化器的作用尤为显现。 孵化器要充分利用对创业企业在服务、辅导、跟踪过程和前景判断方面的独特优势,形成孵化器机构、责任团队与金融机构、孵化企业的利益关联机制,尤其是孵化器管理团队承担企业推举、服务的责任人员,必须赋有共同的经济权利义务。一方面,孵化器要对接各自需求、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利益一致的孵化基金,并探索由责任团队以购买定点、定额、定项、定期基金的方式,形成紧密的权义关系,以满足各自需求,保证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成效性;另一方面,孵化器要积极发掘、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并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和需求,探索有偿服务的债权转股模式,实施持股孵化,以缓解创业企业的资金压力,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推动深圳创投一号资金、上海中孵(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理念和创新模式,引导建立各类全国性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天使基金,发挥孵化器的组织、跟踪、保障和参与作用,最大程度地解决孵化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 五是推动县域孵化器建设和全国科技创业赛事。 进入21世纪,我国孵化器事业的发展呈现快速、普及和质的提升趋势,特别是许多县区孵化器的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研究孵化器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和规律,探讨县域孵化器的发展模式,适时开展交流和论坛活动,引导和推动区域孵化器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全国创业中心专业委员会、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留学生创业园联盟等孵化器网络组织,继续开展孵化器的科技创业融资培训和科技项目申报培训活动;探索由创新基金、风险投资与有关科技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整合各方资源、遴选获奖项目,提升创业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融合能力,为科技创业活动提供高效率的资金支撑,为创新基金发展提供高成长的项目来源,以激发科技创业热情,推动孵化器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张峰海 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