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表日期:2010-05-27 06:35:33
阅读次数 来源:创业投资部
号:甬高新〔2010〕64号
发布时间: 2010-05-13 13:02:00 访问次数: 10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区内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科技局主管全区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区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两年评审和奖励一次,由高新区管委会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区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领域取得较大进展,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并创造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产业发展或项目开发过程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科技进步的软科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运用取得较好成效。
第七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同时适当控制单项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区科技进步奖单项奖授奖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授奖单位数最多不超过3家。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管委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区科技进步奖最终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完善区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科技局承担。
第十条 科技局负责区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征集,并在项目征集完成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初评,提出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初步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局提出的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最终结果前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 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及其奖励等级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集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最后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进入评审阶段而要求撤出的项目,需间隔一年后才能再申报。已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参与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被推荐的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单位应当向科技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进步奖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进步奖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区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