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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
发表日期:2011-03-10 13:51:13 阅读次数 来源:创业投资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的深入实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走上成功创业之路,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切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提升生活品质,现就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扶持范围,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一)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自2011年起,将在宁波大市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都纳入到创业扶持范围,享受我市推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开展在校生高校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2011年选择符合条件的35所在甬高校进行试点,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对在试点宁波高校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经所在学校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经所在园区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在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或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本人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及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合伙经营自主创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和办理程序,继续按《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及补充意见执行。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小额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向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在校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从2011年起,市本级将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相应放大,逐步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力争五年内在全市建立相对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五)提供金融资本支持。鼓励各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各类金融支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创业大学生对资金的需求。各地要积极引入风投机构,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

二、实施创业补贴和奖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实施创业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实施创业社保补贴。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九)在校生的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创新带动作用

(十)建立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在有条件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的集聚和创新平台。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2011年首批创建5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三年内力争挂牌建立不少于10家,为广大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创业创新集聚平台。

(十一)实施创业场租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其中在校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对在甬高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认定为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经考核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2011年先建立3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实训。

(十三)实施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创业项目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补贴。对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900元。其中在校生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加强组织和宣传,营造积极氛围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2011年起,大学生创业工作作为市对县(市)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强落实督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创业服务模式,形成企业、高校、创业大学生、基层政府和广大社会组织机构共推创业的良好机制。

(十五)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市本级要汇编创业路径、创业常识、创业政策,在宁波人事局网站、宁波人才网、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及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有效的资讯。探索成立大学生创业协会(俱乐部),邀请各类创业专家和社会专业咨询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强对创业过程的指导,建立健全阶梯型创业服务体系。

(十六)实施创业项目奖励。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投与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创业项目交易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加大对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督、指导制度,帮助和指导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市财政每年在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中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大力引进各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项目。

(十七)倡导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每年评选宁波市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积极提倡“勇于创业,宽容失败,鼓励创业”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形成更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其他

(十八)本通知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事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九)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的评选考核办法和有关管理及操作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十)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仍执行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相关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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