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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2011-05-25 14:16:17 阅读次数 来源:admin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甬工商企注[2009]68号

【颁布时间】2010-4-7

【失效时间】

【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构建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下岗职工首次创业,投资设立股东两人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经企业和全体股东共同申请,并说明理由,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最长可延至法定出资期限到期后一年。

(三)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依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降低创业就业成本,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

(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用房由房产所有权人自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允许经营者以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作为注册地从事远程经营。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可申请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子商务、创意设计、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业远程经营项目,营业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企业申请注册地变更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的,可同时申请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经营方式。

本文件所称“远程经营”是指经营者在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房内从事服务业经营项目,住宅房仅作为注册地和仅限于经营者自用的办公场所,企业的经营管理、商品销售、提供服务、货物仓储等业务行为在注册地以外的商务场所进行的经营模式。

   从事远程经营的投资者和企业应承诺处理好注册地住所相邻关系,经营扰民的需停止经营或变更注册地。远程经营期间,核发半年期内短期营业执照。

(六)允许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集中办公,经房产所有权人和承租企业一致同意,允许服务业企业在不可分割的同一间办公房内集中办公。同一间办公房内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每家企业的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

(七)对从事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等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其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各级开发区和集中开发区域范围内,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规划同意的经营性房屋集中登记。

  (八)允许业务关联性企业在同一经营用房内集中办公。如经营性企业与管理性企业以及共同列入第四方物流平台的企业等关联度紧密的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可以相同。

(九)确有合理原因将无法提交房产证及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等相关证件的房屋用作经营住所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上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用于该经营项目使用的意见。

(十)在划入拆迁规划红线的区域内,对证件齐全、无安全隐患的空置经营用房,经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在拆迁动工之前,经全体投资人及企业承诺到拆迁期无条件搬迁、不享受拆迁补偿以及投入和搬迁费用自理,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颁发有效期一年以内的短期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载明“位于拆迁规划区”字样。

三、疏通改制、转制、重组渠道,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十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原出资人入股的,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十二)放宽企业组建集团的条件,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三)积极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兼并、收购、股权出资、合并或分立、股份回购等方式开展改制、重组,实现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

(十四)大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对具有全市性或区域性重大战略意义的国有独资或控股项目,允许其使用无字号的企业名称。

(十五)大力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促进土地资源的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十六)上述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情况,纳入宁波市企业信用管理。

四、附则

(十七)本文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十八)本文件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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