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甬高校,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要求,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引导和激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我市决定开展201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活动以“梦想激扬人生、创业成就未来”为主题,突出展示我市大学生在过去一年中带来创业就业新理念、新变化、新技术,在创业创新中实现科学发展的年度先进典型。
二、评选对象
1、在甬注册企业的创业大学生;
2、携带科技项目、拥有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与企业创新创业(享有企业股权,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30%)的大学生。
三、入围条件
1、年龄3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遵纪守法,热心于从事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公益性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3、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创业初具规模,有发展潜力,带动就业5人以上,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力。
4、参评对象与所创办企业的社保关系不低于一年。
四、申报办法
申报采用归口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
1、归口推荐。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大学生,在甬高校、有关部门推荐符合入围条件的创业创新大学生可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参评。
2、自荐。符合入围条件的创业创新大学生可直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申报参评。
五、活动安排
1、通知下发起至2月中旬,各县(市)区、在甬高校、有关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认真遴选评选对象,并按要求各推荐1-3名候选人员;
2、2月下旬,市里组织初审、初评,筛选产生20名入围名单;
3、3月上旬,在初选基础上组织评审、公示,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形式
被认定的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由市政府发文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并在全市创业创新风云榜上进行表彰。
七、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创业新秀”是宁波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大学生创业的最高奖励,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进行宣传表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就业推进行动的具体措施,对于扎实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引导大学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强化创业意识,投身创业实践,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高校、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2、严格把关。在评选过程中,各地、高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求真务实,坚持标准,把好质量关;要增强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保证评选工作的权威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加强宣传。各地、高校、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业新秀”的先进事迹,使推荐活动成为大学生寻访、学习身边成功榜样,教育自己、启发自己、鼓舞自己的活动,成为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大学生创业的活动。
4、所需报送材料。
(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参评人员创业事迹材料及创办企业运行情况(科研项目实施情况)材料(1500字以上);
(3)参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和材料中涉及到的奖项证书及其复印件;
(4)参评人员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利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参与企业创新创业的要有企业股权证明书)。
(5)参评人员本人《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及其复印件。
(6)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上述材料请于2012年2月20日前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同时报电子版)。
联系人:许奇良、陈 烨
联系电话:87186219 传真:87341955
电子邮件:nbrcc@tom.com
附:《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推荐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