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的通知
2011.02.18
各企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开发项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要求享受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项目,需列入县级及以上科技支持计划或将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现在2011年度企业备案已经开始,各企业需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到高新区科技局备案。
请各企业于2011年3月10日之前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见附件)一式两份到高新区科技局科技管理科(宁波广贤路999号高新大厦12楼)备案。
科技局联系电话:87902751 87901979
浙大科技园宁波分园联系电话:2778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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