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加大企业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组织开展科技型企业认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科技型孵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咨询服务,包括以下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经市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2、认定前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或企业研发经费和生产设备投入占企业总支出的40%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达到40%;
4、其他需达到的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参照科技型孵化企业进行认定和管理:
1、从事创业企业发展所需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投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等科技咨询机构,法律、会计、税务等代理机构,人才培养、人事代理机构,以及广告策划、文化传媒、市场推广等服务机构;
2、认定前机构服务性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的80%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达到40%;
4、其他需达到的条件。
二、需提交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按要求填写《科技型创业企业认定表》(格式见附件)。
(二)创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填写《创业服务机构认定表》(格式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2016年度财务报表
三、认定表填写要求
(一)企业总收入、研发经费支出、服务性收入填写2016年的累计数。
(二)技术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相关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维修费、样机(样品)购置费、研究开发材料费、试验外协费、鉴定(验收、论证)费、技术资料费、研发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技术咨询费、技术转让费、人才引进费、试验车间和研发机构场地建设(改建)费等(其中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按折旧额计算)
请各企业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认定资料收齐,送至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浙大科技园宁波分园2005、2007室。
逾期未参加认定的企业,将自动丧失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联系人:彭志军、王珏、
电话:27785588、27785566
传真:27785566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